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5-78757 | 发布日期 | 2015-04-23 17:20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 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 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第3号令)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审批对象:单位及个人
承办单位(处室):厅种植业处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是否具备从事生产相应作物种子的资格
办事条件:
1.经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⑴申请人提出申请
⑵申请人填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⑶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种子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⑷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⑸种子检验仪器和种子加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⑹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⑺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⑻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基地情况介绍
⑼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⑽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条件说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审查: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办理批件: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农业厅主管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是否具备经营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年农业部第3号令)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办事条件:
1.经申请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⑴申请人提出申请
⑵申请人填写《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⑷注册资本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⑸种子检验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⑹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设备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⑺种子经营场所、加工场所、晒场、仓库和种子检验室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审查: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办理批件: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农业厅主管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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