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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及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5-77576 发布日期 2015-02-0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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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及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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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二、解除收养关系程序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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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杨雯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