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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一季度全市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情况分析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3-56166 发布日期 2013-03-28 16:17
    来源 市人社局
    内容概述 2012年一季度全市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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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一季度,全市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88件,其中投诉80件,举报8件,接待来访群众 185人次,接听举报电话和咨询282次,参与处理突发事件18件。
      一、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的特点
      1、案件类型集中。一季度接受举报投诉案件涉及较多的仍为工资支付类75件、占85%%,另外收取抵押金、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职业中介、等引发的其它劳动监察案件共13件、占15%。
      2、行业类型集中。群体性和较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餐饮商贸服务业。其中建筑行业55件,占62%, 餐饮商贸服务行业33件、占38%。
      3、劳动关系复杂。由于用工形式的多样性,灵活性,以及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复杂,对劳动者举报投诉是否受理、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二、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原因分析
      1、工资支付方面。这类案件在举报投诉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一是建筑行业在工资支付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工程或分包承包极其不规范,其中承包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者合同关系参杂,再加之工程建设资金从源头上难以得到保障,在多层次不规范分包后,实际的用工主体都不合法的情况下,民工的劳动所得难以保障;二是由于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如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往往是口头约定,这样使得职工流动没有任何约束而导致随意性很大,在职工离开单位后,没能及时得到当月工资;三是职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提高。在受理的工资类案件中有绝大部分的当事人,是从违法行为开始时就知道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来维权的途径而前来的,也有部分当事人是离开单位后,由于维权意识的提高,而向劳动检查部门申请追偿。四是有不少投诉案件实际以包工头讨要工程款、承包费为名的集体上访。
      2、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和企业权利的重要手段,2008年国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但仍有一些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交付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进行续订,企业为了规避责任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造成劳动关系的不明确.上述情况是劳动合同类举报投诉的热点。其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缺乏科学正确地认识,用工随意性较大,管理不规范,这种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导致各种违法行为出现。
      3、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其它案件数较少。我市一季度未发现一起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案件。一方面国家一直以来对童工案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度的重视,《劳动法》专门作出规定,之后相继出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都具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及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些对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都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企业基本都能较好的执行。
      与2011年同期相比,2012年一季度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数量总体略有上升,各类案件比例变化不大,仍然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为主,仍然集中在餐饮商贸服务、建筑等行业,此类案件和行业仍是我们下步执法维权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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