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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事局 安康市卫生局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5-5088 发布日期 2005-12-02 11:10
来源 市人事局 市卫生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人事局 安康市卫生局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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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区卫生局、人事局: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照陕西省人事厅、卫生厅的统一安排,结合安康实际,就2006年度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考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等按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5]123号文件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部分仍按原政策执行。
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卫生部门负责考务工作,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及人员资格审查。2006年度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二、报名原则及报名点设置
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康考点报名采用信息卡采集、手工录入两种方式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考生现场报名时间为2005年11月20日至2005年12月5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驻安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陕西考区安康考点组织的考试。
安康市区中省驻安企事业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统一在市卫生局报名;其他县区中省驻安企事业单位在所在县区点报名。非国有单位和社会流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到同级报名点报名。
安康考点200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10个县区、市人才交流中心、市计生局及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共设19个报名点。其中:10个县区卫生局设1个报名点,负责其辖区内卫生专业考试的报名工作。市计生局设1个报名点,负责全市计生系统报名工作;市人才交流中心设1个报名点,负责安康市区内中省驻安国有医疗卫生单位计划外聘用人员、非国有单位、社会流动人员的报名工作;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报名点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报名工作;市卫生局设报名点1个,负责市相关部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工作。
三、报名程序及要求
1、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样表见附件);③本人近期同一底版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请保留底版,以备考试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时使用);④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⑤申报师级资格需提交士级资格证书及聘书。
2、申报中级资格考试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及聘书。
凡报考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含注册证书)。
3、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滚动的考生报名时,按原档案号报名,同时提交原准考证。
4、考生报名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应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单纯复印件无效)。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5、各报名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6、各报名点须在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上报考点,同时提交报考人员相关证件和材料供审查。
四、有关事项
1、关于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考试,仍按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陕卫考办发[2002]8号文件执行。
2、考试结束后,考生务必保留准考证,以备考试科目全部通过后办理资格证书时使用。
3、本次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同时通过职称外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考试,由所在单位持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及相关证件到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办理合格证书,不具备以上条件者,不予办理考试合格证书。
五、考试大纲及教材
为方便考生复习,提高业务水平和应试能力,卫生部有关部门按照卫生系列的专业设置,专门组织编写了考试大纲、指南、试题及题解汇编等考试用书,考生可根据所报专业自愿订阅,严禁强买强卖和搭配销售其它考试资料。各单位可以委托市卫生局统一订阅,也可单位自行组织订阅,也可个人自行购买。
我市考试教材已由省人事厅、卫生厅授权陕西人卫高教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发行。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路副1号(玉祥门外北侧环城公园),联系电话:029-87323676,87313041。
六、考试收费
报名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陕价费转发[2002]9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93号)核定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七、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报名点分布范围广,参考人数多,组织工作难度较大,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各级人事、卫生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形成合力,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考务工作由安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地址:安康市卫生局政办科
联系电话:0915-3213515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安排,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7日、28日举行。为保证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都、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 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继续采取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 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十、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笔答方式进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地提供人机对话考试的试题,该科目考试应在6月1日至7月1日之间完成。
十一、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考试的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核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012 药学
013 中药学
014 护理学
015 中医护理学
016 口腔医学技术
017 放射医学技术
018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19 病理学技术
020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1 营养
022 理化检验技术
023 微生物检验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024 全科医学
025 内科学
026 心血管内科学
027 呼吸内科学
028 消化内科学
029 肾内科学
030 神经内科学
031 内分泌学
032 血液病学
033 结核病学
034 传染病学
035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6 职业病学
037 中医内科学
038 中西医结合内科
039 普通外科学
040 骨外科学
041 胸心外科学
042 神经外科学
043 泌尿外科学
044 小儿外科学
045 烧伤外科学
046 整形外科学
047 中医外科学
048 中西医结合外科
049 中医肛肠科学
050 中医骨伤学
051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52 妇产科学
053 中医妇科学
054 儿科学
055 中医儿科学
056 眼科学
057 中医眼科学
058 耳鼻咽喉科学
059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0 皮肤与性病学
061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2 精神病学
063 肿瘤学
064 肿瘤内科学
065 肿瘤外科学
066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7 放射医学
068 核医学
069 超声波医学
070 麻醉学
071 康复医学
072 推拿(按摩)学
073 中医针灸学
074 病理学
075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6 口腔医学
077 口腔内科学
078 口腔颌面外科学
079 口腔修复学
080 口腔正畸学
081 计划生育
082 疾病控制
083 公共卫生
084 职业卫生
085 妇幼保健
086 健康教育
087 药学
088 中药学
089 护理学
090 内科护理
091 外科护理
092 妇产科护理
093 儿科护理
094 中医护理
095 口腔医学技术
096 放射医学技术
097 核医学技术
098 超声波医学技术
09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0 病理学技术
10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2 营养
103 理化检验技术
104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5 消毒技术
106 心理治疗
107 心电学技术
10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安康市人事局
安康市卫生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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