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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2-49178 发布日期 2012-09-20 17:17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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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的,由门诊医生开具住院证,到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参保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提供个人医保证、当年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住院证,并符合《住院病种目录》的规定。
      2、住院时,参保患者须交一定数额的押金(医院根据患者的费用收取)
      (1)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无需承担起付费。(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上述的一半)
      (2)参保患者因大出血等临床特殊适应症,需用全血及血液制品的,先经医院医保科审批,再经汉滨区社保经办中心审核后,方可报销,个人须负担费用的50%。
      (3)符合规定的药品、检查、化验、放射、手术、材料、床位费按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4)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除上述项目费用外,个人按照医院等级应负担费用自付比例为40%。60岁以上参保患者个人自付比例下降2%。
      3、门诊抢救后未住院的,参保患者结算时,需携带门诊紧急抢救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发票、《居民医保证》等材料,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报销手续。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为成人4万元、儿童12万元。
      5、转外就医:因本院无法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转外就医的,参保患者填写《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由转出科主任、分管院长签署意见,交医院医保科盖章,并报区社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外就医。转外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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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殷乔伊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