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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液态奶生产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5-4865 发布日期 2005-11-14 15:45
来源 市政府办
内容概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液态奶生产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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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一些企业为方便调剂生产,普遍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甚至还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奶业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液态奶生产,省政府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1月20日对我省液态奶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专项整治。现将开展本次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液态奶的需要,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二、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见附件),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补办备案手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尽快摸清我省液态奶生产企业情况,掌握企业使用复原乳进行液态奶生产的状况,在10月15日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同时,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指导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企业巡查工作,核实企业备案情况,加大对液态奶生产企业、尤其是在生产中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对瞒报虚报信息的企业要坚决予以纠正 ,并促其尽快整改。
三、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为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 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液态奶生产企业实行全面摸底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分类监管;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以及未经备案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及变更信息不实的,应责令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内液态奶的监普检查,对销售不合格液态奶产品,以及未经备案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及变更信息不实且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证照。
公安部门:负责对液态奶生产、销售中的刑事案件的查处,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的执法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应加强相互信息间的沟通及共享。
五、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复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科普知识,保证消费者在获得客观真实信息的基础上科学消费、健康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同时,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曝光强度,增加透明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加强领导,确保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乳制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层层落实,抓好每个环节的监管和督查工作,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在2006年1月20日前及时将本部门的专项整治情况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电话:(029一87292238)
附件:液态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情况备案登记表

液态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情况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乳粉进口数量(吨)

进货情况

使用复原乳情况

数量(吨)

质量

产地

生产企业

投产时间

生产周期

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

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比例

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销售区域


备注:1.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2.此表一式两份,由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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