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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集对《安康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9-09-10 至 2019-09-25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市财政局起草的《安康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5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财政局经建科
      邮政编码:725000
      传  真:0915-3214201
      电子邮件:zzl143@163.com

    附:安康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安康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安康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规范产业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性基金,用于支持我市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来源主要由财政预算、产业基金投资收益及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资金构成等。
      第四条 产业基金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构架和职责

      第五条 产业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三层管理架构。管委会是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设在市财政局;安康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投集团)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六条 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研究事项涉及其他市级部门时,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产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
      (二)审议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方案;
      (四)审议产业基金工作报告;
      (五)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为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产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等;
      (二)拟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三)提交产业基金投资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四)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计划执行以及管理运作;
      (五)负责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六)协调市级相关部门为产业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等;
      (七)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发投集团是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产业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产业基金项目,并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项目评审等工作;
      (二)负责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出资协议或入股协议,明确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股息及投资退出等内容;
      (三)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被投企业产生经营风险,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运行情况;
      (四)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发投集团产业基金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产业基金的使用应符合中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所投资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能够有效带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富硒食品产业等领域,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等。重点投资方向随中省和我市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入、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创投基金)、配套中省相关基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四条 股权投入的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式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具体方式由发投集团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在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确定。
      (一)普通股方式参股,投入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
      (二)优先股方式参股,收益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确定,投入额不超过500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参股创投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长性、有望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企业。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5%,且原则上每只不低于500万元,创投基金设立期限不超过5年。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定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以股权投入的,由发投集团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并建立《安康市产业发展基金扶持项目库》,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产业基金参股创投基金的,按创投基金的市场化方式执行;产业基金其他投资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报产业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安康市境内;市外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支持:
      1、在产业基金存续期内,市外的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或被我市企业收购;
      2、市外的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主要研发基地落户我市;
      3、企业注册地为安康对口支援地区。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符合申报指南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产业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产业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项目审批。发投集团对申报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管委会审批。
      (三)项目实施。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发投集团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人相关职责。

    第五章 资金退出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投资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一)产业基金投资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被投企业减资等方式退出,具体由发投集团根据被投企业规模、经营现状等情况综合确定。
      (二)产业基金投资所形成的优先股股权依据投资协议由被投企业进行回购。发投集团签订投入协议时,应对企业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在此基础上就优先股股权投入资金的回购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回购的方式包括:到期一次性回购、投资期限内分期回购、可转换优先股等。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参股创投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份额)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退出。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产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为参股创投基金的,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出资资金可直接退出:
      (一)参股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
      (二)产业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存续期满、清算或退出时,应及时将本金和投资收益全部收回,按程序继续用于产业基金滚动发展或上缴国库。

    第六章 激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收益等增值部分,80%用于补充基金滚动使用,20%用于弥补受托管理实施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发投集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和企业章程等行使权力,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投集团应定期开展项目进展及企业经营情况调查,每半年(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产业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发投集团根据产业基金投资协议按年度对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月日止。《安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6〕77号)《安康市产业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安政办发〔2016〕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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