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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汉滨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陕南移民搬迁)的批复》(陕政土批〔2015〕857号),根据安康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局2018年9月13日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竞买结果,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恒口镇安民村,面积为36564.7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你单位作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使用,出让年限为50年,终止期日为2068年9月26日。宗地号为AKHK2018-31,用地四至界线以宗地图、表为准。
二、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合法使用土地。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用途和四至界线不得擅自改变。
三、施工前你单位要与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加强配合,严格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公示的内容,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村组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四、你单位要将开工日期及建设用地功能分区情况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