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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关于对电动摩托车实行登记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9-24170 发布日期 2009-08-18 17:31
来源 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关于对电动摩托车实行登记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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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按照双创工作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决定自2009年8月20日起,对汉滨区境内符合标准的两轮电动摩托车实行登记编号挂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次登记编号管理的电动摩托车是指使用电动机驱动,以蓄电池作为动力能源的两轮电动摩托车。
二、电动摩托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核发编号标牌及登记证件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汉滨区常驻及暂住居民和驻区机关单位购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摩托车,均应持购车相关资料到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中队申请办理登记编号牌证。
四、车辆所有人申请登记编号标牌证时,应提供相关车辆证明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五、车辆所有人在申请登记编号标牌及登记证件时,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缴纳牌证工本费。
六、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电动摩托车。
七、从2009年12月1日起,对未取得相应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的驾驶人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编号牌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拒绝、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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