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0048 发布日期 2021-04-16 15:08
来源 市司法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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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
序号 单位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清单 备注
1 安康市卫健委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2 安康市卫健委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夫妇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
3 安康市卫健委 失独家庭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育龄夫妻接受结扎手术后,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可以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失独家庭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申请表盖章证明
4 安康市卫健委 公共场所经营者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者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提供医疗单位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 安康市司法局 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应条件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6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2014年3月7日第680号修订,2017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
7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2014年3月7日第680号修订,2017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
8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9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有效证明
10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外资)设立(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市场主体(外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11 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 公共服务事项
12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人社发〔2021〕17号) 职称晋升相关资格条件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13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申领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1号)
死亡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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