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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0243 发布日期 2021-02-03 15:05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概述 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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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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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张子怡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