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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民通过市长信箱栏目咨询电子劳动合同效力相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佚名 时间:2021-01-10 11:04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1月5日,市民张女士通过市长信箱栏目咨询“劳动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从国家政策层面,市人社局是否鼓励、支持电子合同?”

      市人社局接到来信后立即安排相关业务人员作出解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保障电子签署相关信息安全,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可以签订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就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http://www.ankang.gov.cn/Gov/Letter/SZXX202101050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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