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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11-09 10:32
来源 安康医保处
内容概述 关于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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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参保缴费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缴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 2021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精神,现就安康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市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市(区)110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1:9), 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不少于70元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县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资助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县区研究确定。
  4.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外省市毕业回安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市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安康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安康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三、贫困人口身份认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


  四、缴费方式


  (一)全额资助人员。
  对于全额享受个人缴费补助的参保群体,经医保部门核实核准后,由负责补助的部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资助人员名册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县区医保、税务部门商相关部门办理。
  (二)定额资助人员。
  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缴费业务即参保人员个人按年缴费标准(280元/人/年)自行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由财政及相关部门通过直补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提供缴费凭证。

  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包括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凭证、e终端POS小票,缴费(完税)证明等,缴费(完税)证明可以在村(社区)社保站代收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打印。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缴费和资助凭证在户档中备存。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按照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医保部门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并将新增人员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步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系,有序协调医保费用征缴工作,确保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应保尽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户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征缴结束后,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及时开展参保登记人员和缴费入库信息比对,确保数据完整一致。
  (三)加大宣传,提升服务
  各部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和务实管用的工作举措,让参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畅通参保人群征缴问题反映渠道和完善反馈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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