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关于《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179732 发布日期 2020-05-26 19:00
来源 安康市民政局
内容概述 《通知》主要包括对象范围、认定条件、刚性支出扣减办法、救助标准、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相关要求6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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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民生兜底保障力度,助力脱贫攻坚战,安康市民政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虽然能较好解决“收入型”贫困问题,但“支出型”致贫现象越来越突出。许多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等特殊家庭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刚性支出已抵消甚至远超家庭收入,其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安民发﹝2018﹞4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并纳入低保,有效探索放宽了“支出型”贫困家庭入保政策。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政策还不够完善,部分基层干部对政策还不熟悉,理解也不一致,审核审批中依旧只看收入不看支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统一明确因病致贫家庭、因残致贫家庭、因学致贫家庭等“支出型”低保政策。

  二、文件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民政部关于做好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9〕95号)《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80)《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安民发〔2018〕4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对象范围。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二部分:认定条件。明确同时符合以下两条件的家庭,可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当地低保范围。(一)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二)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居民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刚性支出扣减办法。明确了因病致贫家庭、因残致贫家庭、因学致贫家庭以及就业和多重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的具体扣减费用内容及标准。同时,明确刚性支出扣减时,对费用数额巨大的,经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限制。这一条,主要是帮助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现有兜底保障政策难以直接解决的疑难性、个案性问题,确保兜底保障无死角、无遗漏。
  第四部分:救助标准。将救助标准分为两档:一是顶格救助。即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确定其家庭收入为零的,农村低保直接纳入一档;城市低保给予最高补差。二是补差救助。即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农村低保按核定收入确定档次;城市低保补差给予救助。
  第五部分: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办理程序和动态管理,按照《陕西省低保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申请人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了有关要求。因刚性支出纳入低保的家庭,一年动态管理复核一次,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
  第六部分:相关要求。主要对县区准确把握政策、完善排查机制以及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督办提出了相关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179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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