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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178601 发布日期 2020-06-08 10:04
来源 市教体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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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教体发〔2020〕36号
 
各县区教体和科技局、安康高新区教体和文旅局、恒口示范区教体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省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与招生行为,提升教育治理能力,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发〔2020〕49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双线七长”责任制、动态监测、辍学报告、登记劝返复学等十项制度,建立健全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入学、无失学、不辍学。严格落实教育部《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依法保障适龄子女按时入学,并配合学校保证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让子女失学或中途辍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资源保障,科学合理划定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
  1.优化资源配置。各县区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适应人口城镇化、二孩政策、移民安置社区建设对教育资源供给和招生入学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坚持标本兼治,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建设,扩充城镇教育资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全面加强农村小规模学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群众认可的“家门口好学校”,引导学生就近入学,缓解城镇学校入学压力。
  2.夯实主体责任。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工作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维护公平公正招生入学秩序。市直属、高校附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3.科学划分学区。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合理划分学区,明确服务范围,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三、规范组织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规定
  1.确定入学年龄。根据《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关规定,2020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原则上为201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年龄满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学校审核后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确认。
  2.明确招生政策。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小学招生入学采取登记入学,根据学区划分方案和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统筹安排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初中入学按照对口直升、免试入学的原则,为每一所初中学校招生划分对口直升的小学。
回户籍地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入学保障工作。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3.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区要按照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制定完善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校额、大班额消除工作方案,分年度推进化解工作。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均衡编班规定,着力化解大班额矛盾,坚持杜绝增量,积极化解存量,严格落实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5人(含55人)以及现有大班额的学校一律禁止接收转学生的规定,持续巩固义务教育大班额化解成果,确保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占比控制在5%以内。加快推进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实施“优质学校+”工程,推行“一体化”管理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义务教育学校要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做好幼小衔接。
  4.严格学籍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加强县、校学籍管理人员配备、培训工作,切实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控辍保学、治理择校、动态监管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规定,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学校要及时规范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新建、录入、调取、审核等工作,重点加强小升初学生学籍续接及异动学生学籍审核和管理,依规按时办理电子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违规接收转学学生,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业务办理不及时等问题,坚决防范、遏制因违规招生、借转学变相择校等行为引发的后续学籍建立方面的问题。
  5.建立预警制度。市级统筹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系统,提升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工作形势研判,加强预测分析和热点区域、热点学校招生入学矛盾问题排查,根据辖区服务区适龄人口变化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各县区要重点做好中心城区、城镇开发区、重点集镇和移民搬迁安置社区入学保障工作,尽早摸清底数,及时化解突出问题和矛盾,确保招生入学平稳组织实施。汉滨区、高新区教体局要切实履行好安康中心城区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主体责任,依据学校办学规模,逐一确定辖区各中小学新学年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工作要求,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监督管理
  1.严格招生计划审核。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地招生。各学校必须按核准计划和范围招生,严禁超规模、超计划、跨区域招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根据办学条件、近三年实际招生数制定当年招生计划,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于6月10日前将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体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2.严格资格审查登记。各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网上报名工作纳入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实行网上报名,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有意向到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向民办学校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学籍号、家长务工证明、居住证等相关材料,经资格审查通过后,领取网上登记报名条,在规定时间登录全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报名,每人限报1所民办学校。经汇总网上报名信息,仍有招生计划余额的民办学校可向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通过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组织1次网上补录报名工作。
  3.规范招生录取方式。各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信息采集系统汇总的辖区民办学校学生报名信息,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未被录取的,由户籍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结果由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外公布,并发放由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共同盖章的入学通知书。通过电脑随机录取到民办学校但未按时报到注册而空余的学位,不再组织补录。
  4.严格收费标准。民办学校要向社会公示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和所在县区教育、物价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要严格按照审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五、促进教育公平,全面落实特殊群体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1.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居住证明、户籍证明、务工证明、流出证明)制度。随迁子女入学具体登记办法、程序、证明材料具体要求由流入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各相关单位和随迁子女父母对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相关权利。 
  2.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各县区要充分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依据“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分别提出教育安置意见,对残疾程度较轻的儿童少年按照划定的学区依法保障就近或者到指定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推进融合教育,学校不得无故拒收;对于中度残疾、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儿童少年,按照各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入学;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征求家长意见后,规范做好送教上门工作,全部纳入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县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认定意见或医学诊断证明、就诊记录,免予入学,不作为失学辍学统计范畴。
  3.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入学政策。对军人、公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教政办〔2013〕7号)、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功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陕公政〔2019〕92号)、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陕应急〔2019〕147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范围、优抚对象以及优抚标准和程序执行,每年由优抚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统一采集符合条件的适龄优抚对象子女信息,并出具相应身份证明、入学证明资料,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进行统筹安排,依法依规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对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大力吸引人才人口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字〔2018〕28号)和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金州优才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明确的就学流程,由服务对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后,统筹办理入就学手续。
  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各县区根据安置点搬迁群众迁入人口规模和搬迁群众子女就学需求,通过新建、改扩建学校,加强安置点教育资源保障,及时提供足够学位供给,科学划定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建立易地搬迁群众接受义务教育子女清单,实行销号管理,精准做好易地搬迁群众适龄子女入转学工作。
  六、健全工作机制,构建维护规范有序招生入学秩序
  1.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依法做好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学校具体招生入学登记办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多形式加强《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九严禁”的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学校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3.强化执纪问责。建立健全招生入学监督举报制度,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结果等公示制度,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设立、公布招生入学工作咨询服务、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解决招生工作突出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县纪委派驻教体局纪检组依纪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开展巡查监督,严肃查处违反“九严禁”纪律要求的招生违规行为,对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视违规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还可采取依法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惩处办法,对违规组织、参与招生、利用微信公众号、各级媒体网站进行虚假不实宣传、恶意舆论炒作、破坏招生秩序和教育生态的校外培训机构或社会第三方组织和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对应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规范有序、令行禁止。
  各县区教体局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股室、单位、学校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结合县域实际,认真研究,科学制定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附本县区学区划分及小升初对口直升一览表、咨询投诉电话),于6月15日报市教体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规范组织实施。
  市教体局基教科联系人:陈世理    电 话:3212794
  市教体局职成科联系人:陈开建    电 话:3214969
  附件:2020年安康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咨询投诉电话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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