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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安康市公安局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康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178123 发布日期 2020-09-22 10:56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安康市公安局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康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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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区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陕环发〔2020〕71号)要求,现将《安康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安康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行业、重点行为,通过认真摸排、重点监管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以专案经营的形式,实施精准打击,严惩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
  二、时间安排
  2020年9月中旬至11月底。
 三、工作内容
  (一)突出重点行业。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含农药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26)、医药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27)等行业生产企业为重点,广泛收集、深入挖掘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集中查办一批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并予以曝光,同时做好涉案危险废物和涉案现场处置,对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实现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到位,涉案废物处置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营造舆论氛围到位,形成精准打击、持续高压的态势。
  (二)突出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2.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3.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4.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工作任务
  (一)认真摸排,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1.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市环境应急处置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区公安局要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充分利用“12345”“12369”“110”举报热线等渠道,全面收集各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积极整合环境执法、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测力量,对收集的线索分析研判,梳理汇总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2.核实违法犯罪线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要对2018年以来接到的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案件以及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和正在开展的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回顾,对疑难、复杂案件要现场核实后续整改情况。各县区公安局要对2018年以来涉危险废物行政拘留、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将重点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深度经营扩线。
  3.加大远程执法手段运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能控制、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相关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加大远程巡视监控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4.强化网络信息平台监控。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属地网站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加大对各类贸易类、货运类网络平台的监控,围绕为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个关键环节,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及时发现危险废物非法交易、运输、倾倒违法犯罪线索。
  (二)重点监管,及时查处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含农药制造)、医药制造业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为重点,通过查阅环评、排污许可、台账记录、申报记录、生产记录、用电记录、转移联单、接收单位相关记录、运输车辆进出厂记录、车辆运行轨迹等,核实台账记录和申报记录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核实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与台账是否相符(可延伸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对);核实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是否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是否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是否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三)专案经营,对大案要案实施精确打击
  针对线索摸排和重点企业监管中发现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抽调环境执法、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测人员组成专案组,对非法转移、倾倒的危险废物追根溯源,摸清产生、运输、倾倒链条,对链条上全部涉案企业和个人,按照行政自由裁量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严惩重罚。对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条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犯罪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公安部门要把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纳入“昆仑2020”专项行动打击重点,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开展破案攻坚。积极开展线索排查、信息研判,坚持全环节、全链条办案思路,用足专业手段,强化收集固定证据,摸排查清涉案犯罪事实,及时抓捕涉案人员,摧毁斩断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产业链条。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及时受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适时开展联合调查,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在案件定性、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案情会商,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要及时审查,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要及时会商、形成合力,对重大疑难复杂涉嫌犯罪案件开展联合督办,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严格依法办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执法,及时获取案件线索,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重点案件,抽调执法骨干配合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积极协助提供环境监测或技术支持,出具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等。根据办案需要,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人员,对案件侦办中的专业问题会商研判。
  (二)强化督促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和市人民检察院要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基层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的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落实责任,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大信息公开。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典型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
  (四)统筹有序推进。各县区按照部署动员、大要案攻坚、总结报告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公安机关按照“昆仑2020”专项行动部署开展),集中力量破获一批重大、典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整治一批管理不规范企业,及时总结工作成效,适时开展典型案件集中宣传。
  2020年9月25日前,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公安局、检察院要分别向市级部门报送1名工作联络员;10月份开始,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同级公安局、检察院每半月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11月15日前,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抄送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将对查办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有力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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