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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康中心城区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发改价格〔2020〕308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169845 发布日期 2020-06-26 18:42
来源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容概述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康中心城区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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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陕西省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6号)精神和有关节水型城市建设要求,经研究决定,实施安康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安康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含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园林环卫等非居民用户)。

  二、用水定额标准
  按照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943—2014)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终端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户表改造资金不实行累进加价。
  安康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水量按三档划分。《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的定额内为一档水量,执行现行价格,不加价;二档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50%(含)以内的部分,基本水价在一档标准上加价0.5倍;三档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5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四、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为周期执行,当用户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五、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当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方面。

  六、执行时间
  安康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七、其他问题
  1、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再生水(中水)价格已退出目录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
  2、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水资源税按《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水资源税适用税额(陕南),具体适用税额为居民、非居民0.3元/立方米,特种行业为2元/立方米,故特种行业用水在现行最终用户负担价格10元/立方米基础上,调整为11.7元/立方米。

  八、相关要求
  1、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成本约束和水质安全机制,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和供水质量,努力降低供水成本;
  2、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切实认真摸清用户用水基本情况底数,科学合理确定加价对象,自觉遵守和执行价格政策;
  3、供水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顺利实施。

  附:安康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表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4日

安康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表
(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水量 基本水价 户表改造资金 水资源税 污水处理税 用户最终负担价格
非居民用水 第一档
(定额内用水)
2.92 0.18 0.30 2.10 5.50
第二档
(超定额50%以内)
4.38 0.18 0.30 2.10 6.96
第三档
(超定额51%以上)
5.84 0.18 0.30 2.10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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