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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169589 发布日期 2020-06-20 00:00
来源 市住建局
内容概述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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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黑恶势力等。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非法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额外收费。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以为缴存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义,违规收取高额手续费或代办费。


  不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未在监管部门入网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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