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安康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函〔2020〕104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169287 发布日期 2020-09-07 10:42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
内容概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安康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分享:

西安、商洛、安康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建西安至安康铁路(以下称西康高铁)工程是国家包海铁路大通道和我省“米”字型高铁网重要组成部分,该工程建设对促进西安、安康、重庆等区域资源均衡,带动经济联动发展以及加快完善国家高速铁路网布局、提升我省在全国铁路网的枢纽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西康高铁涉及西安市灞桥区、长安区,商洛市柞水县、镇安县,安康市旬阳县、汉滨区、高新区共3市7个县(区),建设工期5年。为确保西康高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17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等法律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拆迁工作

  西康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实施统征,沿线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及群众安置工作。西安、商洛、安康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将工程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纳入各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督促所辖沿线县(区)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沿线县(区)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保证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关于征地拆迁范围

  西康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正式用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站房、东南联络线(西安东至窑村上下行联络线)及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和建筑、“四电”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正式用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项目综合开发用地与西康高铁建设征地统筹考虑,一并联动实施。

  拆迁建构筑物包括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铁路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及铁路综合开发要求拆迁的建(构)筑物单独计列,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三、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

  西康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拟订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综合价43000元/亩,涉及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综合价387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拆迁按土木房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50—1050元/平方米、混凝土框架房11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涉及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奖励费为5000元/户。

  拆迁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并负责补划宅基地。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用按7万元/户,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9.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0.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鼓励永临结合使用。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工程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所在市、县、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该项目实施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要求的情况下免收河道占用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依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与省级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三)支持项目建设单位就近解决工程建设所需地材,支持建设单位在高铁沿线具备开办条件地域自建料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砂石需求,积极支持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合法装载的施工车辆在普通干线公路行驶时,和其他社会车辆一样享有通行权;当需要借用现有农村公路,由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或村集体签订使用协议,对损坏的道路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给予补偿。

  (五)西安、商洛、安康市政府及沿线有关县(区)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安置好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加强对铁路项目建设的宣传报道,动员引导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铁路项目建设,营造加快铁路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强行分包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等违法行为,努力为西康高铁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