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江家安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138751 发布日期 2020-07-15 15:06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内容概述 《补贴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公共交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2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安康中心城市公共交通体制改制以来安康中心城市公共交通的实际运营情况出台。《补贴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补贴范围、补贴额度、补贴程序、企业责任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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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2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0〕16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补贴办法》出台背景

  2016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康中心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6〕150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保障我市中心城区公交行业平稳运行,提高公共交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8日止。鉴于《暂行办法》已过有效期,且《暂行办法》的运行实际显现出对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存在一定缺陷,应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以保证我市中心城市公交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补贴办法》起草过程

  《补贴办法》是在原2016年《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完善,核心内容未作大的改变。对比原2016年制定的《暂行办法》,新修订完善的《补贴办法》在补贴核算、补贴程序、补贴时间、补贴清算以及各部门职责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更具操作性。在起草的过程中,做了充分的调研,多次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


  三、《补贴办法》出台依据

  《补贴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公共交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2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安康中心城市公共交通体制改制以来安康中心城市公共交通的实际运营情况。


  四、《补贴办法》的主要内容

  《补贴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补贴范围、补贴额度、补贴程序、企业责任四个部分。
  (一)补贴范围:对城市公交企业因公交运营实行减免票、打折票所减少的收入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按年度给予相应财政补贴。
  (二)补贴额度:对城市公交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根据公交运营成本价与实际票价收入之间的差额据实核定。对“七类人群”免票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按公交运营成本价予以补贴;对学生卡、普通卡刷卡人群实行折扣价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按折后价与公交运营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对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按公交运营成本价予以补贴。
  (三)补贴程序: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成本和政策性亏损的核算,委托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负责。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城市公交企业按照《补贴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时间安排履职尽责。

  (四)企业责任:城市公交企业应当加强计价、收费、刷卡、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关会计准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如实提供运营成本核算的基础统计、财务数据。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原文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138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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