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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民解除收养子女登记条件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20-2122299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09:53 |
来源 | 民政部 | ||
内容概述 | 内地公民解除收养子女登记条件 |
受理条件: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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