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就《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9-2094414 发布日期 2019-09-05 16:45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包括8个方面:一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的、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标、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原则、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认定、五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六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七是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认定、八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前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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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3日,安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生态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事项。


  一、为什么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为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国家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损害担责的需要,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我市从2019年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案例试点。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原则有哪些?

  一是依法推进,由易到难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二是损害担责,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三是主动磋商,赔偿权利人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不成再依法提起诉讼。四是信息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五是案例带动,积极开展案例实践,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四、什么样的情形可以称为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五、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有哪些?

  违反法律法规,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六、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修复方案编制、鉴定评估和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


  七、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是谁?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赔偿义务人;安康市人民政府是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八、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前有哪些进展?

  成立了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内容,目前我市正在开展案件线索征集排查,已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原文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422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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