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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053053 发布日期 2020-03-30 11:19
来源 市发改委价格科
内容概述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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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发改价格〔2020〕86号 

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康市天然气公司: 
  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227号)精神,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下浮1%,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下浮5%,实行了阶段性降价。而上游中石油仅对实行政府指导价资源的门站价格下调了21%(原在采暖季上调20%),对实行市场化价格资源和调峰气价格的门站价格下调了21%(原在采暖季上调45%,即仍有24%的上调价格在合同期内需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为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助力企业复产复工,经综合测算并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阶段性降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2020年2月22日至3月采暖季剩余时段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1、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采暖季2.79元/立方,降低为2.50元/立方; 
  2、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采暖季3.87元/立方,降低为3.58元/立方; 
  3、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价格仍按采暖季2.15元/立方执行。 
  二、降低2020年4月至6月时段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1、非居民用气(含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暂降低为2.09元/立方; 
  2、车用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暂降低为3.17元/立方; 
  3、4月至6月由于还未与上游签订销售合同,其市场化价格资源仍不确定,故上述价格为暂定价格,待上游市场化价格资源明确后,最终销售价格视上游价格变动情况确定。 
  三、工作要求。 
  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阶段性降价政策,将降价红利不折不扣传导到每一个终端用户,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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