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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是否必须“无子女”家庭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20-2051047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10:03 |
来源 | 陕西省民政厅 | ||
内容概述 | 关于收养是否必须“无子女”家庭 |
问:如何认识和理解收养必须“无子女”?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等都不受“无子女”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限制,而这些儿童占收养总量的91%,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收养是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的。当前,我国公民大都希望收养健康的低龄儿童,而随着社会保障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父母遗弃儿童现象大量减少,被遗弃的绝大多数也是残疾儿童。因此,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健康弃婴非常少,残疾儿童占大多数,这是很多人感觉在福利院难以收养到合适儿童的主要原因。降低收养门槛,并不能使健康弃婴数量增加,故而也无法解决人们希望收养健康弃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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