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049903 发布日期 2020-03-24 09:38
来源 市民政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字体: 分享: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财政局:
  按照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9]97号)的要求,现就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维持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5800元/人年(现金)不变,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从5300元/人年(现金)提高到5800元/人年(现金)。提标后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2、城市特困人员:维持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800元/人月不变,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从75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提标后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二、提标时间
  从2019年10月1日起。

 三、工作要求
  1、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列支。各县区要及时将新的标准向社会公布。
  2、各县区要按照省、市的要求足额配套社会救助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3、各县区应于2020年2月20日前全面完成提标及补发工作,并将提标文件报市民政局,以备省民政厅、财政厅的督查。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 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