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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力促重点项目和企业安全规范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减灾救灾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0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08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20〕3号 公开日期: 2020-02-08 22:16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力促重点项目和企业安全规范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兼顾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遵循“落实防疫、创造条件、安全规范、有序恢复”的原则,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重点项目和企业从2月10日起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的重要意义

      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明确指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2月6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湖北以外地区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恢复正常生产。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会议精神,讲政治、顾大局,切实按照中省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科学思维、系统思维、理性思维、开放思维、人本思维,一手抓疫情防控不懈怠,一手抓经济发展不动摇,做到“两手抓”“两不误”。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安全规范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落实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各项任务,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社会安定有序。

      二、强化措施,安全规范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面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各复工复产重点项目单位和企业,要把严守健康安全防线作为复工复产的前提和基础,严格落实《安康市企业和重点项目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见附件)。要严格落实岗前排查、岗前培训制度,建立员工健康与出行档案,逐人进行统计核查,对湖北返岗人员和其密切接触者要按程序解除隔离后方能上岗;按要求配备体温枪、消毒液、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员工一律佩戴口罩上岗,定期开展体温检测;要全方位做好工地、厂房、车间、宿办等场所清洁消毒,减少人员聚集,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员工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上报。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和卫健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业务指导。建筑工程复工按照省住建厅文件要求执行。
      (二)规范推进项目开工复工。坚持精准施策、分级负责,分类推进重点项目有序开工或复工。一季度计划开工的126个市级重点项目、36个延期开工项目和33个已开工项目,要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方案”的要求,逐项目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开工复工时序,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对有利于疫情防控、全年稳增长影响大、有完工时限约束、投资体量大、影响脱贫攻坚,以及可以通过网上开展工作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全面开工或复工。特别是平镇和安岚高速公路项目,种养殖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水利设施等涉农项目,市体育馆、北环线、长春路、古西城文化园、高新区和城东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标准化厂房、猪八戒网、毛绒玩具“五大中心”、上港集团“无水港”等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开工或复工。要继续加紧推进安康富强机场建设,积极争取西康高铁项目开工。要严管政府投资类项目,实行单个项目、单独审核,充分发挥复工示范作用;非政府投资类项目,只要落实中省市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支持其开工或复工。
      (三)有序推进企业复产经营。各级各部门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健康的前提下,分类推进企业复产经营。对有利于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医疗、水电气讯、石油、粮油、蔬菜、食品、化肥等企业,以及公交、市政、城管等民生行业,要全面恢复生产;对华银科技、南水汽配、普瑞达电梯、奥邦锻造等用工量小、自动化程度高的企业,要全面迅速恢复生产或开足马力生产;对农村电商、电子交易平台、安康扶贫空间等网商企业,要开展全天候经营,促进网上消费;对新社区工厂、毛绒玩具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可考虑采取错峰、倒班等措施,尽可能恢复生产;对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旅游景点、图书馆、电影院、小吃店、药店、理发店、洗衣店等服务行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制定方案,积极做好复产经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抢抓节令,迅速启动春耕生产。

      三、优化服务,积极做好复工复产相关要素保障

      (一)便捷审批服务。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积极推进网上办公、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对投资额度大、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容缺审批、先行开工,后期完善相关手续。充分利用安康智慧治理平台,推行“非接触式”服务,方便复工复产企业网上缴费、网上办事。
      (二)落实相关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围绕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用工、融资、煤电油气运等相关要素保障工作。抓住春节有利时机,采取网上招聘、网上面试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产业大招工,缓解企业招工用工难题。要建立顺畅的物资运输保障机制,为复工复产企业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阻拦交通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支持有实力餐饮企业为复工复产项目和企业制作配送员工餐。
      (三)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中省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以及应对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财政、发改、工信、住建、城管等部门,要为复工复产重点项目和企业提供疫情防控物资支持,免费为宾馆酒店做好清洁消毒。

      四、提前着手,高质量做好项目谋划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中省政策和投资走向,抢抓应对疫情影响可能要出台的减税降费、贷款贴息、定向降息、支持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等政策机遇,提前策划包装项目,做足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相关准备。要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围绕应急减灾、物资储备、公共卫生、健康医养等领域,抓紧谋划一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和医药健康重大产业项目。要积极开展网上推介、网上招商、网上洽谈活动,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跟踪对接去年签订的458个合同项目和今年初大招商集中签约的48个项目,排出时间表,完善相关手续,促使项目早落地、早开工。要早做准备,适时组织开展一季度全市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活动。要发挥稳投资和债券争取工作专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作用,继续抓好项目工作,促进投资稳定增长。

      五、压实责任,合力推进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

      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尽责、行业监管、业务指导”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重点项目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属地管理,严把复工复产疫情排查关、隔离关、防控关,确保复工复产安全规范有序开展。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将疫情防控与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若中省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新的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中省新要求抓好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方面要互通信息、加强沟通,有知无畏、共克时艰,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对复工复产期间,因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等造成交叉感染或不良后果的,要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附件:安康市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附件
    安康市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

      一、建立疫情防控领导责任制。复工复产重点项目和企业要全面落实市、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各项部署,项目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制定防控方案,细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人员,建立疫情防控记录台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参与”的疫情防控体系。
      二、强化复工人员的健康筛查。对所有复工复产人员进行健康筛查,如实填报近14天旅行及人员接触史,检查身体健康状况。对旅居或者过境湖北省返乡居家隔离不满14天的人员不得复工,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未解除隔离的人员不得复工,未解除隔离的高危及重点管理对象不得复工,有发热等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症状的人员不得复工,确保全体复工人员健康返岗。
      三、落实日常健康管理责任。复工复产项目、企业工地或车间要实施封闭管理,设立检测卡点,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登记、测量体温。区域内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做好日常防护,人员不得聚集,不得近距离接触,提倡错峰上下班、生产或施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立即上报县区疾控中心,联系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筛查诊疗。
      四、做好企业和工地环境消杀。复工复产前要对企业、工地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洁,彻底清理卫生死角,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对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复工复产后,每天至少开展1次环境清扫,重点部位每天消毒2次,卫生间配备洗手液,室内场所定期开窗通风,确保环境整洁,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储备必要的口罩、手套、测温仪、洗手液、消毒水、医用酒精等防护用品。
      五、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要利用宣传栏、宣传册、微信QQ群、电子屏幕等媒介,全面系统的宣传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知识,提升员工自我防护意识,使每一位员工都熟练掌握疫情防控知识,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坚定信心,不信谣、不传谣,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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