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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交通运输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9-2015971 发布日期 2019-12-08 09:17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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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
部门

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1

市交通局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二)证明运输货物名称、质量、外廓尺寸的说明书或者铭牌以及总体轮廓图、运输装载示意图;(三)必要的桥梁检测安全通行可行性报告、车辆装载后的预检数据和照片;(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应当使用多轴多轮胎特种运输车辆,单轴轴载质量不超过10000千克,双联轴轴载质量不超过18000千克。不可解体物品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所提供的运输货物总重量、外廓尺寸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全文

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勘测设计机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2

市交通局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


3

市交通局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

市交通局

公路、港口、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2011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B BO1-201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工程咨询或者设计单位


5

市交通局

公路、港口、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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