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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支持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8-2014477 发布日期 2018-08-1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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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安康市支持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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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支持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产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2日



安康市支持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产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文件精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支持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产业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二、简化审批流程。全面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项“承诺办理制”改革,凡是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三、优化审批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成投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对尚未办理设立许可的存量养老机构,各区县政府对其存在的规划、建设、土地、消防等问题,应当统一研究解决。
  四、强化基层医养结合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在农村全面推广汉滨区责任医师团队签约服务“茨沟模式”,推进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在城区全面推行辖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组建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医养护一体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家庭病床服务制度,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促使签约老人和慢病患者享受到便捷、有效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急诊、转诊等医疗服务。全面推广汉阴、石泉等县县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模式,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医疗卫生基础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村级卫生人员的待遇、养老保障问题,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拓展医疗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并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共建、业务协作,开通转诊、接诊绿色通道。认真落实中省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老年门诊和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不断提高老年人救治能力和水平。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镇卫生院与各级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养合作协议,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动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有敬老院与医疗机构签订医养合作协议,确保养老机构老年人享受到及时、便利、有效的救治。
  六、支持多元投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康复、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在土地供给、医保定点、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先优惠,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企业与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开展医养护一体化机构合作建设。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充分发挥我市独具的“天然生物基因库”、“中药材之乡”、“中国硒谷”优势,打造一批天然富硒养老食品、饮品和养老保健品企业和品牌。发挥我市“中国最佳生态养老城市”优势,结合生态旅游的开发,打造一批结合旅游地产的度假型健康养老酒店和生态旅游康养新城。
  七、提升护理床位比例。按照“卫生计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支持拥有300张以上床位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立护理院或设置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采取合作方式或通过设立卫生所(室)、医务室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增强医疗机构内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医疗机构建设老年养护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构建医疗、养老、照护、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服务模式。加大敬老院失能半失能护理试点项目实施,打造集护养、休闲、医疗为一体的新型敬老院,解决失能、半失能特困老年人护理照料需要。力争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八、落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认定”的原则,由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部门根据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符合认定标准的,向社会公示,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九、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对年满65岁参合老年人放宽转诊要求,新农合补助标准暂维持不变。参合老年人在省级、市级新农合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即时结算,逐步实行省外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认真落实中省关于推动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政策,允许执业医师在其“主要执业机构”执业外,还可以在其他机构执业。申请多点执业医师只需到批准设置该机构的主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机构数量不受限制。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十一、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落实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政策性银行配套投入。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十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定价和监督,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十三、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积极完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逐步探索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村(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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