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9-2002716 | 发布日期 | 2019-07-03 11:31 |
来源 |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扶贫协作项目申报,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扶贫协作项目的帮扶带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江苏省援助陕西省的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协作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精准帮扶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为依据,重点 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结合各县区实际情况,将扶贫协作资金分配 至各县区。每年可安排少量扶贫协作资金(不超过当年资金总量的 10 )用于扶贫协作资金创新。
(二)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防止暗箱操作。
第四条 扶贫协作资金可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对全市扶贫协作项目予以支持。
第五条 扶贫协作资金应重点用于纳入《常州市“十三五”对口帮扶安康市扶贫协作规划》及《安康市苏陕扶贫协作行动计划》、 能够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适当投入贫困村学校、幼儿园、卫生室等“见物又见人”的民生工程建设和与脱贫攻坚相关联的小型基础设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适当支持“飞 地园区”、“常安共建园区”内的产业项目和苏陕合作产业项目;同 时,对劳务协作、人才支援、助医助学等扶贫效益明显的项目给予 适当支持。
第六条 申报使用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当地脱贫 攻坚和贫困农户脱贫起带动作用,符合《常州市“十三五”对口帮 扶安康市扶贫协作规划》《安康市苏陕扶贫协作行动计划》及相关 规划。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必要手 续齐全,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须有相关证明)。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在建项 目,已竣工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申报。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 理制度,资信良好,无涉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企业诚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安排使用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要突出精准,要以合同、协议等合法、有效的书面方式,与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之间建立紧密、稳定、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要体现良好的扶贫带动效果, 且项目资金的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以便于后续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适用下列程序:
(一)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苏陕扶贫协作规划项目库,每年一 季度和四季度,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库进行充实修订,完成项目储备工作,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项目储备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申报安排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应重点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上要求下达年度苏陕扶贫协作资 金计划。
(三)项目单位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给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当年资金规模,组织项目审查、公示和汇总,经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年度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安排建议, 报常州市帮扶安康市工作组和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程序一般包括项目陈述、资料查验、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审查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审查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地点、建设期限、 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带贫规模等。
(四)常州市帮扶安康市工作组、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及时完成对项目的审核并向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反馈审核结果,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按一定比例到实地对项目进行抽查。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反馈结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确定年度协作资金安排方案(具体项目计划),及时组织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并以正式文件报常州市帮扶安康市工作组和市发展改革委。
(六)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 监管责任,应安排相关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苏陕扶贫协作工作,要 加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带贫效果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进展 顺利、资金使用安全和带贫效果明显。
(七)每季度末,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计汇总苏陕扶贫协 作项目进展情况,并向常州市帮扶安康市工作组、市发展改革委报 告。
第九条 申报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并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 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扶贫协作资金的数额和方式、项目帮扶带动贫困农户等相关情况。
(二)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审 意见(新征土地)、规划选址意见、环评报告等,以及项目建设所 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在建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 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新开工项目应提 供银行出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或承诺应明确贷 款用于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帮扶带动贫困人口的长效机制书面材料(协议、合同、 承诺等)。
(五)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等。
第十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按照《安康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 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县区政府网站和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并在项目实施地悬挂“苏陕扶贫协作项目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扶贫协作资金,确实无法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变更项目实施 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以及大范围调整帮扶带动贫困人口数等情况),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告原因,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计划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初验,并及时向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审 计结论意见;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1个月内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论要报送县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常州驻安工作组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验收结论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报告(含项目竣工验收表)。
(二)项目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收益证明等材料。
(三)项目竣工照片。
第十三条 扶贫协作资金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凡出 现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协作资金的,由市、县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和扶贫协作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进行全过程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审计部门对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覆盖”审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的征集审查、实地考察、监督落实、检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组织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县区财政、 扶贫等部门应配合发改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和常州驻安帮扶工作组应会同市财政、扶贫等部门适时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金投向、进展缓慢或带贫益贫效果不明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法整改到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收回项目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
第十六条 市级扶贫协作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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