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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9-004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文号 安政发〔2019〕20号 公开日期: 2019-10-26 16:34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安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陕政发〔2019〕11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联合抽查,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一实施双随机抽取,由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到2019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底,实现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联合抽查具体实施办法,支持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完善联合抽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税务、统计等部门要主动发起联合抽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领导和监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承担指挥、组织、协调、保障、督查等职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的编制和公示发布,协调督促各部门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

      第三章 检查事项和检查对象、人员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部门清单,形成统一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相关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省级平台分别建立与本部门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实时动态调整。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际要求,将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统一录入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汇集建立联合抽查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准确全面和更新及时。

      第四章 抽查计划
      第九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年度抽查计划,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梳理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抽查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在调整10个工作日内报送并公示。
      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科学确定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应科学合理确定联合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联合抽查计划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向社会公告,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根据联合抽查计划和监管工作需要发起双随机抽查时,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抽查活动。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制定实施方案。具体明确双随机联合抽查的组织领导、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衔接等,应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项目,确保联合抽查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联合抽查实施方案,按时派员参加联合检查组,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一条  联合抽查应选择合理联合抽查方式。坚持科学筹划、统筹安排,因地因时因需选择合适的联合抽查方式,可采用综合抽查模式一次性完成被抽查对象涉及的所有事项检查,也可采取联合检查方式开展个别事项联合抽查。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采取更多更有效的联合抽查方式。

      第五章 双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通过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名称为索引,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在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名单以全市、市区或县(区)为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取。
      第十四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通过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在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将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自动匹配。每个检查机关与每个检查对象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六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五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在双随机抽取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任务、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分派。参加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必须按要求落实检查人员和检查任务。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机关管辖的检查事项,可委托相应县(区)行政机关实施检查;依法不能委托的,由市级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参加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依据检查重点、目标以及各单位的反馈情况,统筹安排检查日程,确定各个联合检查组和检查方式,依据联合抽查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联合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检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查对象的台账和有关资料,依法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取证。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第十九条 联合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核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按照“一次一档”归档保存。采取实地核查的,要请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七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向社会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接收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本部门市场监管工作中,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联合检查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做好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和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强化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其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指导、监管职能和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和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施联合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联查”,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或严格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追责免责细则,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强化履职保障,保护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文原PDF文件:安政发〔2019〕20号.pdf

      政策解读: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002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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