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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9-185870 发布日期 2019-03-05 14:28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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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质函〔2019〕100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19〕7号)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1.城镇范围内全部在建安置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其他征收安置住房等;
  2.城镇范围内全部在建保障性住房。
  二、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3月10日,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所有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进行排查,省厅于3月10日起,对各市(区)排查情况进行抽查督查。
  三、排查内容
  全面排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排查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材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有无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对存在实体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进一步排查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和发包承包情况,排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落实质量责任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排查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认真筹划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2.严格监督执法。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所有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立台账,逐一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台账,逐一整改,完成整改后,报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逐一销号。
  3.加大舆论宣传。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积极宣传好典型。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
  4.完善长效机制。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举一反三,不断创新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责任体系,加强日常监管管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请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9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总结、项目清单(见附件1、2)和汇总表(见附件3)书面及电子版报厅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029-63915783(兼传真)

  邮箱:1328315203@qq.com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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