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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利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9-24 15:41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一、凡来我县投资,各项审批、办证、登记等手续一律从简,并由县招商局实行“一条龙服务”,无偿代办到底,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有权减免的全部减免,无权减免的按法定标准最下限收取。
      二、凡外商投资企业,均实行挂牌保护,为外商发放绿色保护卡,确定1至2名县级领导为包挂联系人,协调和解决生产经营期间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及其他事宜,除发生重大紧急案件外,外商可拒绝未经包挂领导批准同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三、凡在我县投资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兴办商贸、服务性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退耕还林(草)、水土保持治理、天然林保护、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自取得农业特产收入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外商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完成总投资25%以上即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继续使用 土地的可申请续期。企业在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60日内即可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或分期付清。获得优惠地价的外资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
      七、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出 让金。
      八、兴办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的,经农税部门核准,免征耕地 占用税。
      九、外商在平利投资兴办的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水《许可证》费、用水用电开户费。
      十、县投资环境整治办公室专门督查处理排外、扰企、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充分保护外商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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