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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9-004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11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9〕10号 公开日期: 2019-03-13 14:13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 顺风车算不算网约车?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规[2019]001-市政办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安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康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
      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等相关活动,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第三条  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
      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县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具体实施网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中心城市客运管理所负责中心城市网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各县网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经营服务区域内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为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燃油车、清洁能源车辆排量1.6L及以上,达到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内的新能源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100公里以上,纯电动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300公里以上;
      (三)符合国家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技术性能一级;
      (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且累计行驶里程未满30万公里,车辆在机动车年检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五)车辆安装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监控摄像设备;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本人名下无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八)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六个月以上;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不得有下列情况: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暴力犯罪记录。


    第三章  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本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线上服务能力省级认定结果;
      6.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文本;
      7.确定的计程计价方式、网约车运价、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等报备资料;
      8.提供服务区域内数据接入的方式及权限;
      9.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核发经营许可的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且仍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向服务所在地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需到服务所在地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
      (二)接到申请及现场确认后,服务所在地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开展背景核查,公安机关于10个工作日内将背景核查结果反馈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三)经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
      (四)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五)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
      第十三条  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4.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5.改装合格的清洁能源车辆(新能源车辆除外)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二)服务所在地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当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并勘验车辆安装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监控摄像设备。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的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四)已办理车辆变更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单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向公安机关反馈相关车辆信息。
      第十四条  网约平台公司或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市、县出租汽车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改装合格的清洁能源车辆(新能源车辆除外)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二)服务所在地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当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并勘验车辆安装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监控摄像设备。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的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四)已办理车辆变更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单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向公安机关反馈相关车辆信息。
      (五)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三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行驶证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8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第十七条  车辆按规定应退出网约车经营时,服务所在地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向公安机关反馈相关车辆信息,供公安机关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时核验。
      车辆中途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车辆所有人提交申请并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服务所在地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向公安机关反馈相关车辆信息,供公安机关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时核验。

      第十八条  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运营服务管理责任,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四)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六)平台数据库向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七)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八)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计程计价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九)依法纳税,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三)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四)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五)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的、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网约车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不得将车定制或改变为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车类似的颜色和外观;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不得违规收费; 主动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八)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改、价格、网信、工信、通信、公安、人社、商务、人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违法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网信办七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网信、工信、通信、公安、人社、商务、人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排量为1.6L以下,达到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油车、清洁能源车辆,车辆所有人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1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应当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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