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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6-160656 发布日期 2016-05-16 15:28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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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高新区社管局:
      为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和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10号),现将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
      (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下统称“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三)同时符合上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安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附件2)。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附件3)。对无异议的,在《安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出具《初核退回通知书》(附件4),并告知原因。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审核退回通知书》(附件5),并告知原因。
      4、县(区)残联和民政门审批
      县(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区)民政和残联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批退回通知书》(附件6),并告知原因。
      5、办证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要求
      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三、资金管理及发放
      1、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市财政按照市县(区)分担部分的10%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2、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末向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上报一次对象变动情况。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3、县(区)残联、民政部门应根据审批通过的补贴人数和标准,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残联、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20前联合向省残联、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提供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
      四、监督管理
      1、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补贴资金前要对补贴对象在其所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5天以上,无异后方可发放。市、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民政局举报电话:3214166,市残联举报电话:3203311。
      2、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3、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民政和残联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有关要求
      1、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各级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工作。
      2、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3、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当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备案。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2、委托书
         3、公示
         4、《初核退回通知书》(村)
         5、《审核退回通知书》(镇/办)
         6、《审批退回通知书》(民政局)
         7、《安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汇总表》
         8、《安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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