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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第十八批)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8-160660 发布日期 2018-11-29 15:36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第十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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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8年11月28日22时,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环境信访投诉件73件,另有协助办理1件,现将本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第二十一批)2个问题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1

935

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御公馆小区8号楼C座一楼的胡桃里音乐酒吧每天从21时至凌晨1时噪音扰民;烟气排放设备安装在小区四楼平台,产生的噪音和排放的油烟影响居民生活。

安康市汉滨区

大气、噪音

经调查,该投诉问题属实。群众信访反映的胡桃里音乐酒吧实为安康市百利达实业集团公司,成立于20159月,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酒吧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餐饮管理、文艺汇演等服务,于20151023日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于20181023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营业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凌晨2时。汉滨区环保局于2018514日针对该酒吧噪声方面投诉,向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在22时以后使用高噪声设备,对演艺场所进行降噪治理,严禁使用重低音音响设备。该酒吧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2018518日委托陕西华康检验检测公司对投诉人卧室进行了等效噪声监测,结果显示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汉滨区公安局针对该酒吧音乐噪声和抽油烟机噪声扰民方面的投诉,于1014日向其下达了《警告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拆除室外悬挂的音箱。该酒吧于当日将室外悬挂音箱拆除,并对油烟管道及油烟治理设施进行了降噪隔音处理。汉滨区新城办于1113日组织相关部门与投诉人进行了沟通,投诉人认为该酒吧经营期间音乐声音对其有影响。该酒吧于1116日委托陕西华康检验检测公司对餐饮排放油烟、噪音及音乐噪音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限值。汉滨区于1124日再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酒吧油烟处理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委托陕西华康检验检测公司对投诉人家进行夜间噪音监测,结果显示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针对该酒吧噪声超标问题,汉滨区调查组于1124日协助指导其制定了整改方案:请专业治理公司对噪音进行整改,将原演出时间18时至次日2时调整为18时至2330分,于20181231日前完成油烟机及净化设施改造升级。汉滨区相关部门、胡桃里酒吧负责人及投诉人于1126日在该酒吧签定书面整改方案,该酒吧负责人表示同意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任务。汉滨区环保局于1127日针对该酒吧噪声超标问题,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对噪声排放超标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处罚款1万元。为彻底解决该问题,汉滨区委、区政府要求区环保局加强对该酒吧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区食药监局加强对该酒吧油烟整治和监管,确保油烟不污染周边居民环境;要求区环保督察办具体负责做好监督工作,确保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汉滨区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区环保局应急办主任王彬警告(政务)处分。

2

953

投诉人对举报编号69号查处结果不满意:1.调查组认为“鉴于信访人因经营不善与村民终止土地租赁协议、不具备养殖条件在前,政府部门例行检查要求其停止养殖、迁至宜养区在后”,实际情况是地方下发停止养殖通知在前,迫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安排人找麻烦,并威逼关厂房、砸大棚,无奈之下将厂房大棚作低价处理在后;2.不具备养殖条件与事实不符。企业于201510月注册,20171月获得农林科技局认可并颁发“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加工许可证”,取得了合法经营手续,具备养殖条件,鹧鸪已存栏5000余只。2017516日下发停止养殖通知前,未通知企业处于禁养区;3.调查组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实际情况是下发停止养殖通知当天,并未通知法定代表人到现场确认核实,只让法定代表人妻子签字,投诉人在下发通知后曾两次前往农林科技局提出异议。

安康市岚皋县

其他
污染

经调查,该投诉问题不属实。1125日,岚皋县安排相关部门现场调查,岚皋县汇亿农业开发公司位于岚皋县肖家坝社区,养殖场距岚河主河道175米,距人口密集居住区不足500米,于201510月成立,于20163月在城关镇六口村租赁44户村民71.6亩土地进行珍禽养殖和药材种植,修建了养殖圈舍和大棚约600平方米,同年从江苏引进鹧鸪进行养殖。该公司因未能按时履行土地租赁合同条款,于201751日与44户村民解除土地租赁协议;因无力支付圈舍建设施工方工程款,于2017911日将养殖圈舍和大棚抵押给施工方抵账。随后,施工方又将养殖圈舍和大棚等设施转让给岚皋县一品农业公司。201711月中旬,该公司所有设施全部移交完毕。目前,原养殖圈舍和大棚已被改造用于菊花烘干。
1.
关于投诉人反映 “地方下发停止养殖通知在前,无奈将厂房大棚低价处理在后”问题。经查,岚皋县畜牧兽医中心向该公司送达《2017 年畜禽养殖污染检查表》之前,该公司因债务违约与村民解除了土地租赁合约,村民自发前去向投诉人讨要土地租赁费用,并非如投诉人反映的“安排人找麻烦,并威逼关厂房、砸大棚”。
2.
投诉人反映关于“取得了合法手续,下发停止养殖通知前,未通知企业处于禁养区”问题。经查,因国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只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划定,而鹧鸪养殖属于野生动物小规模特种养殖。投诉人在20171月申请办理《陕西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临时)》《陕西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临时)》时,其鹧鸪养殖的规模较小(约2000只),不属于规模化养殖,投诉人按要求向岚皋县农林科技局提供了相关资料,符合办证要求。岚皋县农林科技局依法依规予以了办理。2017516日,岚皋县畜牧兽医中心对城关镇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鹧鸪养殖达到5000 羽以上,已达到规模养殖,违反了《畜牧法》第四十条和《岚皋县环境保护局岚皋县农业局关于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进行划分的通告》“禁止在岚河300米范围设置养殖场”规定,岚皋县畜牧中心向该公司下发了《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检查表》,要求其于201710月前停止养殖或迁至宜养区。
3.
关于投诉人反映“下发通知后曾两次前往农林科技局提出异议”问题。经查,岚皋县畜牧中心依法向该公司下发了《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检查表》后,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投诉人拒绝到场签字,其妻子作为现场负责人代为签字,符合现场检查程序,投诉人在事后并没有口头或书面向岚皋县农林科技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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