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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8-02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08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8〕104号 公开日期: 2018-11-15 08:44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执行高效、落实有力,提高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安各单位。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抓总、各口分工负责、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格局。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级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下级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市政府各副秘书长(主任)负责对应副市长分管联系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于涉及面广、事关全局、综合性强、难度较大且催办后仍推进不力的事项,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可转交市政府督查室提级督查。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履行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督促检查中、省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重点工作、公开承诺事项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和反馈中、省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要求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和指导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和反馈省政府督查室转办的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七)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室具体负责对应副市长分管联系重点工作的交办、督办和反馈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督促检查对应副市长召开的专项问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及调研检查工作确定事项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和反馈中、省及市委、市政府涉及对口联系工作的批示件和重要文件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对应副市长联系重点项目及其他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中省驻安各单位是中、省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督促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及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负责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制定市政府系统年度《督促检查工作重点和专项督查计划》,明确督查时间、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未列入《专项督查计划》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全局性工作督查,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督查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本行业的督查检查活动,应报经市政府分口审批、报备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中省驻安各单位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末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报送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报送公开承诺事项当月进展情况,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项问题办公会议召开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会议决定事项进展情况,其他重点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限时办结制度》要求报送落实情况。报送材料必须简明扼要、不漏项,项目类进展情况要说明形象进度,已完成工作要报送印证资料。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市政府督查室将退回承办单位重办或补办。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室要建立督查台账,对重点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每个季度末最后1个工作日前将对应分管副市长专项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批示件办理情况、重要文件落实情况、联系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按季度对重点工作从“已完成”“进展顺利”“进展缓慢”三个方面,分口予以汇总通报。
      第十二条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促进重点工作落实。
      (一)对落实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不重视、措施不力、推进缓慢或不按期报送进展情况、虚报瞒报的责任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向其发出《预警提示单》,责令限期整改。
      对经预警提示两次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约谈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报市政府主要领导。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约谈之日起一周内向市政府详细说明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书面整改方案。
      对经约谈仍无明显进展的单位,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对于工作落实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问题,将及时移送相关执纪执法部门。
      (三)市政府督查室年底前将通报表扬,预警提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情况汇总报送市考核办,市考核办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相关单位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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