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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8-02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07日
    文号 安政办函〔2018〕326号 公开日期: 2018-11-09 09:37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省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的协调和领导,保障全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陕西省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安康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赵  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阮家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廖良成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主任(局长)
          陶柏林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局长(主任)
      成  员:常忙利   市重点项目办(市南水北调办)主任
          石昌林   市财政局局长
          罗武侠   市国土局局长
          陈  彪   市环保局局长
          曾朝阳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副主任(副局长)
          周  斌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鹏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陈光浩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常忙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光浩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监督推动民生用气保障各项工作落实,根据省发改委统一部署制定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地方、企业投入,对各项工作不按期落实,造成民生用气保障受到影响的责任主体,提请有关方面严肃问责。
      1.协助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研究出台、完善天然气保障工作的相关办法和政策,支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可中断用户调峰能力保障季节性民生用气高峰需求,做好年度及采暖季总量平衡。按照省发改委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天然气供用气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执行中省关于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储气设施建设责任,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支持企业通过新建、扩建等形式履行储气设施建设责任。
      3.加强有序用气执行情况和各县(区)天然气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的监管,定期组织巡查督导和调研工作推动落实。配合省发改委通过第三方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对未按合同履约的责任主体建立失信记录。
      4.指导协调各县(区)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促进城市燃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加强城市配气价格监管。
      5.负责各项工作的总体协调,做好各县(区)和省上天然气保障有关工作的有序衔接,及时协调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1.协调督促各县(区)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城镇燃气企业、不可中断大用户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
      2.指导协调各县(区)按照有关要求强化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市场需求侧调峰能力建设,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天然气用户信息库。
      3.指导协调各县(区)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原则,分层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研究解决影响平稳供气有关问题,有序做好“压非保民”工作。
      4.指导协调各县(区)制定完善舆论引导和应对相关预案,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有关工作。
      5.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及农村“煤改气”分户供应装备技术标准监督管理。
      6.做好储气调峰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相关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市环保局:指导协调各县(区)按照中省有关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按照供用气合同落实气源量,坚持“以气定改”原则有序实施我市“煤改气”工作。
      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使用办法,做好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市国土局:做好储气调峰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依法打击破坏我市境内天然气管道等设备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工作。
      市交警支队:做好天然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18〕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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