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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8-159672 发布日期 2018-11-0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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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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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推动以紧密型医联体为主的四大类医联体建设。全市推广石泉县、汉阴县县域医共体建设经验,大力发展以医保基金打包预付为利益纽带的紧密型医共体。城市做强医疗集团,以人才共享、技术支持、检查互认、处方流动、服务衔接等为纽带进行合作。大力推进跨区域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提升质量水平。进一步完善各类医联体内部管理措施和考核机制。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对医联体建设的考核评价,评估县、区和基层区域内就诊率等指标变化,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到诊疗总量的60%。(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推行三种形式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农村全面推行汉滨区茨沟镇的“责任医师团队”签约服务,由镇卫生院组织责任医师团队分片入村开展服务。在中心城区实施医养护一体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辖区二级以上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组建家庭医生团队,为社区居民开展服务。在贫困片区全面开展信息化签约服务,通过手机APP电子化签约,实现贫困人口点对点健康服务全覆盖。进一步完善签约协议,开发不同需求的个性服务包,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扩大普通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市卫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3.推动“两个允许”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落实。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绩效工资政策,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探索和推动疾控、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加快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4.完善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10%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在年内完成章程制定。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市卫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5.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深入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6号)精神,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市委组织部、市卫计局、市编委办负责)
  6.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总结提升旬阳县、石泉县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市级公立医院和其余8县区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完善人员总量制、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7.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中省部署,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8.落实规划设置标准。按照《安康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各项投入政策。(市卫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9.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市卫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推动全民医保制度高效运行
  10.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同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分别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参与)
  11.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逐步推进以总额控制为基础、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按人头、按定额、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
  12.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督作用。推进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建立和应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医务人员行为和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的全方位监管,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审计。(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参与)
  13.改进结算报销程序。将“一站式”结算服务扩大到市以上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异地就医政策,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覆盖面。推进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共享和整合,加快解决农民工和“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结算问题。(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分别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参与)
  四、加快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14.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国家要求调整基本药物目录,推动与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衔接。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机制和监测范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督查,加强合理用药监测和干预。(市卫计局、市人社局负责)
  15.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加快解决低价药、“救命药”、儿童用药等短缺药品的供应问题。(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16.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购销“两票制”。完善联合采购制度和机制,以医联体、采购联合体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采购。(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17.推行总药师制度。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推行总药师制度,推动医院药学服务管理模式转型,促进合理用药。(市卫计局负责)
  五、全面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18.完善监管体系。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社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健全医患纠纷协调机制。(市卫计局负责)
  19.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抓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按年度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0.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全市10%以上的卫生健康领域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抽查。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惩戒。(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21.开展健康素养教育。以健康细胞创建为抓手,深入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六进”活动,广泛向群众普及健康知识,指导科学健身,推进“体医融合”,开展健康促进、完善健康保障,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努力让群众少得病、晚得病、不得病。(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负责)
  2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优质服务示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遴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育特色科室,重点加强慢病管理、儿科、妇产科、康复科等重点领域建设。(市卫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3.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卫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24.实施好“十百千万”卫生人才培训培养工程,推进县及县以下医学本科生招聘、为乡镇卫生院招录医学大专生工作,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等机制。完成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市卫计局、市人社局负责)
  25.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建设区域中医诊疗(专科)中心和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完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市卫计局负责)
  26.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全面加大疾病预防控制八大行动实施力度,继续做好大病救治,推动大骨节病等地方病、重点传染病、慢性病综合防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启动实施三年健康脱贫攻坚行动。(市卫计局、市扶贫局、市财政局负责)
  27.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加快推广远程医疗、预约诊疗、日间手术等医疗服务模式,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创新急诊急救服务,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推进日间医疗服务。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加快智慧医院和市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机构实现诊疗信息共享。支持和引导护士多点执业。(市卫计局、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
  28.探索健康服务业发展新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健康体检、专科医疗、检验检查等服务业。完善医养结合政策,开展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建立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选择一定数量的市县开展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疾病康复等健康服务业发展模式探索。(市发改委、市卫计局、市民政局负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医改工作监测,定期通报各地医改重点任务进展;加强政策培训和舆论引导,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康事业发展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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