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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8-019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08日
    文号 安政发〔2018〕26号 公开日期: 2018-10-10 17:25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社会创业门槛,培育新型市场主体,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市场主体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从原单位剥离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企业法人有两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称中可以登记“集团”字样。
      (二)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和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对申报的企业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三)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度。市场主体在登记时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只需签署承诺书,并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允许在创业聚集区实行集群注册、工位注册等新型注册方式。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区域内,可不再登记,向当地县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备案管理办法由县区登记机关制订。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建立经营范围和行业表述指导目录,鼓励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行业和服务特点。
      (五)简化登记注册程序。积极推行“不见面”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最多跑一次”。扩大“审核合一”事项范围,除市场主体出资人、股权、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继续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外,其他事项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市县(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调整窗口设置,将工商窗口、税务窗口、公章刻制、商业银行窗口全部纳入,实现进政务中心一扇门即办完企业开办全流程。
      (六)放宽外资企业准入条件。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制,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和商务备案“单一窗口、单一表格”改革。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七)实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建立健全线上线下双轨并行的便利注册服务新模式,大力推行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完善“微信办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全面推行“工商企业通”服务模式,发挥银行网点优势,扩大窗口覆盖范围,方便群众多渠道办照。
      (八)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以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共用、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为原则,整合涉企备案登记事项,依托省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涉企登记事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证照被整合的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接收认领相关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九)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全面推行“同城通办、就近受理”模式,打破区域范围限制,申请人可就近到有管辖权的同一县区的任意一个登记窗口或工商(市场监管)所登记窗口申请,符合条件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实行名称现场提供、住所自主申报、登记信息口述、当场核准发照。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文件。
      (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结合农村“三变”改革,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3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发展“订单农业”。
      (十一)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结合林权改革,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家庭农(林)场可以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场所有权、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家庭农(林)场。支持家庭农(林)场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用其居住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十三)实行“先照后证”,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对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审批手续,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双告知、一承诺”制度,将应办理的审批事项告知申请人,同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告知相关审批部门;申请人书面承诺取得许可后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健全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上领取“双告知”等企业信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将冠“陕西”“安康”字样企业名称核准权下放至各县区登记机关。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住所所在地县区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市工商局保留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其他指定管辖的企业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登记注册原则上一律下放到辖区办理。
      (十五)完善简易注销机制。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全面推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制度,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和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十六)持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取消、下放、合并”的原则,继续削减各类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加快清理合并管理目的相同或类似的许可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目录。简化、整合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网上并联审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凡是能交给下级政府部门审批的,一律予以下放。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扎实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安康市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智慧平台建设,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互联共享应用。
      (十八)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报送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查询。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依法应当公示相关企业信息而未公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十九)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形成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监管执法、事后联合惩戒的全链条监管方式。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监管职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抽查检查工作制度,规范抽查检查流程,优化抽查检查方法,按照“谁抽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公示。

      三、提升服务效能

      (二十)建立“妈妈式”服务机制。围绕商事登记便利化,不断丰富“妈妈式”服务内涵,建立和完善服务提升机制。市、县(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窗口要积极创新服务,竭力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建立帮服团队,全面落实代理制,主动为企业群众提供帮办服务,全程协助办理,建立首问负责工作制度,落实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证照免费邮寄等服务措施。
      (二十一)推进“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登记资料有缺失的可先行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所缺资料由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提交登记机关。
      (二十二)开辟窗口“绿色通道”。涉企窗口单位应为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大学生、复转军人、残疾人等特殊创业者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办理登记各项事宜。
      (二十三)优化“一人通办”流程。简化层级审批模式,强化市场监管部门人员商事制度改革业务培训,对局、所取得有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开放登记受理和审批权限,实现“人人会办照、人人能办照”,优化“审核合一、一人通办”流程,即“谁受理、谁审核、谁发照、谁负责”。

      四、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作为推动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实抓好。要不断完善商事制度改革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协同联动,加强跟踪督办,统筹推动实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五)明确任务分工。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各自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市发展研究中心(市联合征信中心)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现无缝对接,协调解决系统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市工商局负责安康市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智慧平台建设和运行,加强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的数据共享对接及推广应用;市编委办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对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向社会深入宣传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和参与改革的浓厚氛围。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利企便民的有效措施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更为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十七)建立督查机制。各县区市场主体发展落实情况将纳入年终目标任务考核,实行月部署、月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排名靠后的县区落实督查机制。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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