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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问答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8-157650 发布日期 2018-07-20 14:06
    来源 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
    内容概述 失业保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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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依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具体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标准是多少?
      答:依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二)职工工资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照陕人社发【2018】27号要求,我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
      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18年5月起,失业人员每月领取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我市市本级、汉滨、旬阳失业人员月失业金调整为1332元/月,汉阴、石泉、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白河失业人员月失业金调整为1242元/月。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待遇相应调整。
      5、领取失业金期间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 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7、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依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栏目资料由市人社局提供,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咨询电话:32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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