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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8-150297 发布日期 2018-08-2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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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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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加快推进城市水价改革和污水处理费改革,对于提高全社会节约意识,防止污染和环境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资源保护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促进我市供排水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水价改革和污水处理费改革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污水处理费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中省市水价改革政策为依托,以保障基本用水需求为前提,以完善计价方式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抓手,加快推行简化水价类别、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2018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并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各县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居民生活用水习惯、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二)保障合理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科学确定居民阶梯、非居民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促进公平负担。供水价格总体上要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
      三、主要内容
      (一)简化水价类别。将现行的居民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合并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水价。
      (二)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在水价中安排0.18元的户表改造资金,加大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作力度。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国家规定标准为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四)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标准按照我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943-2014)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原则上水量分为三档,定额内一档水量不加价,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水资源税按《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水资源税适用税额。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价改革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细化工作方案,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严格履行听证程序,确保全市水价改革依法顺利实施,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精心安排部署。水价改革工作特别是污水处理费调整改革工作已纳入2018年度国家发改委对各省市的重点督办工作,建立了按月督办和季度通报制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省市水价改革工作要求,抓住当前物价总水平涨幅较低的有利时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责任主体和改革时间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加强督查督办,强力推进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改革工作,确保我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改革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三)强化宣传引导。水价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县区在进行水价改革时,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特别是要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9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7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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