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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会公告

(第二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8-149172 发布日期 2018-07-30 16:57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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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陕价综发〔2009〕98号)有关规定,决定召开“安康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已按程序产生确定,听证会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现将有关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定于2018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安康宾馆三楼东会议室召开。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1、消费者
  谢  芸   秦巴铭座用户
  邓玉前   高新区居尚社区用户
  张  龙   江南一品用户
  王梦婷   金州康城用户
  程良宗   长兴国际小区用户
  贾  洁   长兴小区用户
  刘永辉   高新现代城用户
  汪  梅   汉城国际用户
  刘昌成   南门小区用户
  王官友   南门小区用户
  2、经营者
  金  涛   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
  刘晓丽   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3、人大代表
  李辉忠   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4、政协委员
  华建平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副处长
  5、专家学者
  陈绪敖   安康学院经管学院副院长、教授
  6、政府部门
  张  卓   市住建局
  贺  璠   市财政局
  丁  洁   市法制办
  王  东   市工信局
  张  波   区物价局
 三、听证人
  王小平   安康市发改委(物价局)总经济师
  刘亚宇   安康市发改委(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科长
  刘申安   安康市发改委(物价局)副调研员
  四、听证会旁听人员
  王汉镇   邝吉恒   胡成新   付 颖    李 婧
  五、定价方案要点
  1、重新核定配气价格,降低现行价格水平,实现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并轨。
根据《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增值税按现行10%计算,收益率按全额投资税后内部收益6%计算,配气价格由原来省定每立方米居民0.51元、非居民0.755元,统一核定为每立方米0.42元,实现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并轨。
  2、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实现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轨。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价格,按照改革后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23元、中游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0.50元、安康中心城区配气价格每立方米0.42元,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将现行居民用气每立方米2.50元、非居民用气2.48元,统一核定为每立方米2.15元,实现居民基本用气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轨。
  居民用气阶梯气价按照1:1.2:1.5确定,将现行一档气价每立方米2.50元降低为2.15元,二档气价每立方米3.00元降低为2.58元,三档气价每立方米3.75元降低为3.23元。
  3、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1)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价格组成。上游基准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适时进行浮动,中游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校核调整,城市配气价格由安康人民政府确定。
  (2)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实行联动。当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发生上浮或下浮变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予以提高或降低。
  终端销售价格=基准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价格
  (3)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实行联动。当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发生校核变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予以提高或降低。
  终端销售价格=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校核价格+城市配气价格
  (4)多气源供气时,按照“保民压非”的原则,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实行联动,确定实行联动,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且不超过加权平均水平酌情确定。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
  (5)根据天然气上中游价格变化情况及安康中心城区的实际,按照“保民压非”的原则,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
  (6)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7)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安康中心城区天然气配气价格无变化,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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