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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清偿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8-148753 | 发布日期 | 2018-11-21 09:42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撤销婚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清偿 |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撤销婚姻或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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