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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8-130787 发布日期 2018-05-04 09:00
来源 陕西省财政厅
内容概述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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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2018〕1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了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7〕30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7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1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18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11-74〔2018〕1)



  附件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确保规范、安全、高效使用,促进全省水利发展改革,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7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用于规范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及相关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工作清单分解并下达资金预算,牵头负责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分类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或审核有关项目初步设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商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牵头负责资金预算、项目计划的执行和督查稽察。指导市、县(区)水利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申报衔接和分解下达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向同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拨付资金,具体负责本地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 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具体推进本地区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本地区有关项目初步设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衔接和分解下达本地区项目计划,具体负责本地区项目计划执行和督查稽查,做好资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大水利项目推进,包括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工程名录的项目、列入省级中长期规划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省管河流上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跨市(区)水利工程项目、其他需要省上协调的水利工程项目,及为此而开展的前期工作等;

  (二)防洪能力建设,包括江河治理、病险水库(闸)及淤地坝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等;

   防汛抗旱资金使用管理执行《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91号)。

  (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创新,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灌区节水改造、农业水价及其他改革等;

  (四)水源及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引调水、抽水站、机井、水库及其他蓄水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县城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水质水量监测设施等;

  (五)水资源管理及水利科技发展,包括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监测设施建设、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生态调水和用水结构调整、水利科技研究与推广应用等;

  (六)水生态修复治理,包括江河库渠水系联通联控联调、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的水生态治理、水土保持、淤地坝建设、煤油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修复等;

  (七)水利产业发展。包括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产病害防治、水产良种及原种引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渔业技术基层推广、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风景区发展引导,水文化遗产保护等;

  (八)水利行业能力建设,包括河(湖)长制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水管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等;

  (九)公益性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及县以下公益性水利设施维修养护;

  (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费用上限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确定,省、市两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及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确定分年预算支出控制额度。

  第六条 省水利厅编制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省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省、市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 省级对各市县分配水利发展资金可按因素法确定分配规模,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60%)。包括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年度投资需求和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确定的年度预算支出控制额度。

  (二)绩效因素(权重30%)。包括省政府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预算、计划执行进度,监督检查和督查稽查结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关键领域改革创新工作开展情况。

  (三)政策倾斜(权重10%)。对国定和省定贫困县、革命老区县给予倾斜支持,保障分配给国定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水利发展资金总体增幅。

  第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分解下达到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需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应按规定编入预算。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水利等部门应当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第九条 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库,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事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复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和突破工程概算,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水利发展资金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督查稽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分配、使用和管理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20日止。《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14〕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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