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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8-005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14日
    文号 安政发〔2018〕9号 公开日期: 2018-03-16 11:13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6号),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粮食产区精细化管理,现就全市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全市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190万亩,其中划定水稻生产功能区40万亩,划定小麦生产功能区50万亩,划定玉米生产功能区100万亩。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划定任务,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
      二、科学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
      (一)划定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连片面积不低于2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光、热、水、土条件较好的优质地块,产粮大县耕地,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生产潜力较大的地块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
      (二)划定任务。根据全市划定总规模和各地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情况,将划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详见附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划定标准和任务,将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细化分解到乡(镇)、村(组)。要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率先在产粮大镇开展划定工作。
      (三)划定时限。采取第一年试点探索、第二年总结推广、第三年全面完成的方式,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各县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统一标准和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衔接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等相关规划,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精准落地。划定的地块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面积及灌排工程设施、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信息。
      (四)汇总成果。各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验收工作,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并抄送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要指导各县区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形成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一张图”。市发改委、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市划定成果并报市政府。
      三、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五)强化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实现“田成方、渠相连、路相通、涝能排、旱能灌”目标。要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为依托,加强骨干水利工程和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五小水利”工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
      (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平台,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鼓励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力争5年内粮食生产功能区适度规模经营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项目管理规定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优化生产结构,增加优质粮食供给。
      (七)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着力深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农技推广和服务能力。立足全产业链开发,加强良种繁育基地、粮食收储中心、加工中心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建设,提高粮食产前、产中、产后综合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规模经营、结构调整,促进精深加工、品牌打造、市场营销,提升粮食产业效益。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快优良品种、高产栽培技术普及应用,提升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
      四、切实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八)坚持依法保护。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相关制度,将宝贵的水土资源保护起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功能区资产管护机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因重大项目确需征占的耕地,必须按“占优补优、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执行。
      (九)落实管护责任。各县区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创新建管机制,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和运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区要将粮食生产功能区资产管护情况作为分配财政支农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管护经费原则上由管护主体负责筹集,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其范围内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等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放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十一)强化监督考核。市发改委、市农业局要会同市国土局等部门,对各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扶持政策相挂钩。各县区要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将相关工作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及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要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的统筹协调,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市财政局要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和整合,优化使用方向,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相关划定和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市国土局、市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制定相关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共享现有的耕地资源一张图及永久农田划定成果,做好上图入库工作。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等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和督促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组织协调机构,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
      (十三)完善支持政策。认真落实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逐步提高产粮大县人均财力保障水平。切实把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水利发展项目、节水改造等建设投资要倾斜安排,集中项目资金整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条件的可以整县推进。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等投融资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步伐。
      (十四)创新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探索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保险全覆盖,健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附件:安康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表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8〕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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