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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康市涉企收费查处情况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19605 发布日期 2017-12-25 09:13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2017年安康市涉企收费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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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我市涉企收费检查工作从2017年6月开始实施检查,全市共抽调执法人员32 人,组成12个检查组,检查单位77个,重点对住建、国土、气象、电力等行政部门,涉及中介服务收费、电子政务平台、商业银行收费、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及部分企业进行了检查和调查。从检查、调查的情况看,近几年随着中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大部分涉企收费单位,尤其行政事业单位对中省明确取消、免征、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到位。检查中我们积极向被查单位宣传涉企收费政策,提高价费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收费公示不规范问题,已责令整改规范,查处价格违法案件5件,实施经济制裁820万元。
  附件:查处情况汇总表.rar

 

安康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1:

安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价检处〔2017〕3号


  当事人:安康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针对电信企业涉嫌违规收费线索进行核实调查的函》交办,我局依法于2017年7月11日至7月17日对你单位高于政府定价对电信企业违规收费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价格违法的事实及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价格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违反《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131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56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3号)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7〕59号)文件规定,对进入小区的电信企业通信设施用电电费按照1.5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 :
  1.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对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在宝业御公馆小区通信设施用电按照1.5元/度的标准收8000度,收取电费12000元;
  2.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对中国移动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在宝业御公馆小区通信设施用电按照1.5元/度的标准收取17190度,收取电费25785元;
  3.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在宝业御公馆小区通信设施用电按照1.5元/度的标准收取18028度,收取电费27042元。
  以上共计收取通信设施用电43218度,执行电价标准为1.5元/度,收取电费64827元。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131号)规定,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为0.8134元,你公司对御公馆小区内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电价为1元/度,其中含0.1866元/度电费公摊。扣除电费公摊,你单位对小区通信设施用电执行电价为1.3134元/度,超过政府定价0.5元/度。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你单位共计对通信企业通信设施用电超收电费21609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检查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收费票据、《供电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17年9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价检告〔2017〕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物价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安价检退〔2017〕2号),你单位于2017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退款情况及退款清单,已按照要求退款21609元。
  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价格执法检查工作,按要求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二)罚款5000元。
  四、相关事项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5000元如数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物价局或者安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康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9日

附件2:

安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价检处〔2017〕2号


  当事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
  地  址: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交办,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变相降低小水电上网电价一案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价格违法的事实及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价格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3、2014两个年度,违反原西北电监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小水电上网电量结算工作的通知》(西电监办〔2011〕141号)文件规定,存在通过扣减趸售县电力局小水电富裕上网电量变相降低小水电上网电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1.2013年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五个趸售县电力局小水电富裕电量送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所属电网电量51240700KW.h,应结算电费15884617.00 元,实际结算电费15088408.35元,少结算电费796208.65元;
  2.2014年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五个趸售县电力局小水电富裕电量送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所属电网电量81450469KW.h,应结算电费25249645.39元,实际结算电费23987078.94元,少结算电费1262566.45元;
  以上两年共计少结算电费2058775.1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从你单位提取的《购售电合同》、《安康供电局小水电上网汇总报表》、《抄算卡》、《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本部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相关发票等资料的复印件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通过扣减结算电量变相降低了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富余电量上网电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17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价检告〔2017〕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
  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物价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安价检退〔2017〕1号),你单位于2017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退款情况及退款清单,已按照要求退款2058775.10元。
  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价格执法检查工作,按要求退还违法所得,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免于罚款。
  四、相关事项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物价局或者安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康市物价局
2016年7月26日

附件3:

安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价检处〔2017〕1号


  当事人: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根据媒体报道你单位在天然气安装施工中乱收费的舆情反映,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派出执法人员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价格违法的事实及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价格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阳光城小区安装天然气过程中,违反我局《关于对安康市逸华天然气工程安装工料费的批复》(安价函[2012]40号)、《关于天然气用户设施维护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发[2016]13号)有关规定,超过文件规定1750元/户的收费标准,违规收取1户500元返场费。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告》、媒体相关报道及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情况的汇报》等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关于对安康市逸华天然气工程安装工料费的批复》(安价函[2012]40号)、《关于天然气用户设施维护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及你单位在我局责令整改后,能积极配合检查并退还违规收取的500元费用,及时停止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二)罚款1500元。
  四、相关事项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略)将罚款1500元如数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物价局或者安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康市物价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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