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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03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7〕136号 公开日期: 2017-12-11 17:23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精神及省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存在拖欠行为的企业实施招投标限制。落实好省市《关于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类建设领域项目施工招标时,凡在全市有拖欠工资问题未能解决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各建设领域项目招投标组织部门在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前,必须要求投标企业到人社部门对其前三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进行评价确认,县区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参加本县境内的招标,由本县人社部门开具无拖欠证明,其他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由市人社部门开具无拖欠证明;如有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禁止其参与建设工程投标。企业未获得人社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严格限制其参与建设工程投标。 
      在外省注册的施工企业在安康市范围内投标时,应该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企业未获得人社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人社部门严格审核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情况后,再准许其参与建设工程投标。
      二、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缴纳制度,落实《安康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 安人社发〔2017〕38号),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向建设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与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一年内有拖欠工资问题,确需向其收取工资保证金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及施工合同约定按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工费用(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拨付管理,并保证先行拨付人工费。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其项目部应当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监督分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市、县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政府、各县区、各管委会分别设立应急周转金,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区政府、各管委会预算拨付不低于50万元的周转金。应急周转金账户设在市县人社局。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先行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肃处理。按照市人社局、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发〔2017〕22号)要求,监管已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转包,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挂靠已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要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对劳务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禁止分包企业将分包工程再分包和违法转包,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挂靠分包企业进行施工。凡拖欠农民工工资较为严重且未及时稳妥解决的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安康建筑市场进行施工行为。
      六、加大对新开工建设项目的综合监管力度。各级人社、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逐项目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经常性的工作,运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等方式对各类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工程款和工资进行分账管理,定期检查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台账,确保每个建设项目的农民工按月拿到应得的工资。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全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人社、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建立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台账,按规定报送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人一览表。
      七、综合施策联合整治突出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依法限制相关业务。因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依法限制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由于拖欠工程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导致人社部门的执法文书无法履行,人社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6〕28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2号)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案件转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人社部门在核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以书面形式将案件转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矿山和勘查项目、商贸流通用人单位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人社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停业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或取缔其相关业务资质;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拖欠工程款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从速从快负责处理,并严肃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及各管委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八、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认真落实《安康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安人社发〔2017〕35号)、《安康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安人社发〔2017〕58号),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实的典型案件及失信企业,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各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失信惩戒情况相互书面抄送通报,形成惩治合力。
      九、拓宽举报投诉渠道,依法迅速处理。严格按照市人社、住建、规划局联合下发的《安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公示牌制度》(安人社办发2017〕125号)要求,在所有建设工地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公示牌,畅通投诉举报电话和接待服务窗口,开通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全天候受理农民工投诉,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实行“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受理”。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力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案件,快速立案、高效查处。强化应急管理,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合力处置,尽快平息事态,防止激化蔓延。
      十、快速高效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严格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社局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实施办法》(安人社发〔2017〕63号)。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快速依法处理,对涉及人数多金额大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可提前介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分析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情况,协商解决案件查处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确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地得到刑事打击。
      十一、强化对治欠保支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县区和管委会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加强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落实项目专人负责、工程款和工资分账管理、检查巡查等情况的督导检查。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项目包抓、新增欠薪排查、长效机制健全等工作落实不力的县区、管委会、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追责。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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