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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18677 发布日期 2017-11-01 09:08
    来源
    内容概述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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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事项描述】 
      用票单位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完成相关税种核定后即可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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