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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食品安全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16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9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7〕97号 公开日期: 2017-08-21 17:14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9日


    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1.制定《安康市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实施细则》。(市食药监局、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各级公安机关食品领域犯罪侦查民警培训。(市公安局负责)
      3.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市食药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4.进一步完善富硒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构建以国家标准为框架、地方标准为补充的富硒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用5年时间建立所有富硒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今年年底争取将富硒魔芋、茶叶的标准在省卫计委立项。(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开展农业生产环境治理
      5.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6.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市农业局负责)
      7.强化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会同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强化种养环节源头监管
      8.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落实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9.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食药监局配合)
      10.以牛羊肉为重点,开展清真食品专项督查。(市民宗局牵头,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11.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实现飞行检查区域全覆盖。在大中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食品和相关产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12.建立全覆盖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2017年市级以上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30%实现安全可追溯。(市农业局负责)
      13.加强食用农产品的准出准入管理,确保监管无缝衔接;在全市白酒、食用油、包装饮用水、肉制品、茶叶等重点生产企业中建立全过程的追溯体系,适时开发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网络平台;在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和经营企业实行“一票通”;落实食品添加剂经营备案管理和实名销售制度,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含餐饮)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和公示制度;严格重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对豆芽小作坊和生鲜肉经营户施行备案管理;严格落实餐饮单位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原料提取及提取物管理。(市食药监局负责)
      14.强力推进“三小”综合整治,加强“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监管,引导统一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小作坊进入园区固定场所集中生产。(市食药监局负责)
      15.加强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规范小摊贩在划定的区域、时间进行经营的行为,落实并完善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给排水和废弃物收集等配套设施,依法依规取缔不合规食品摊贩。(市城管局负责)
      16.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市质监局负责)
      17.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和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市食药监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负责)
      18.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建设,创建一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和“放心肉菜超市”。(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负责)
      19.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018年底前对全市所有学校食堂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确保在校师生食品安全,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市教育局、市食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市发改委负责)
      21.加强食盐、清真食品的监管。(市盐务局、市民宗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经营模式,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进货查验、原料控制、成品检验、环境卫生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严厉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活动。对中心城区所有大型餐饮企业开展远程实时监控工作。继续实施小餐饮改造提升工程和文明餐桌行动,全面治理“餐桌污染”。(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24.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积极做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用好互联网、大数据,推进部门间、县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市卫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发改委配合)
      25.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市农业局负责)
      26.落实风险分级监管制度,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统筹实施中、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网络和直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信息报送,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细化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将企业信用等级、产品风险等级作为确定分类监管频次的主要依据,对高风险产品、问题暴露多的生产经营企业,增加抽检批次、检查频率,对问题特别严重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有效分配。(各县区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29.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市农业局负责)
      30.落实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大技术指导服务力度,着力扶持一批有信誉、质量好、发展前景好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产业链,构建产业联盟,建立和完善现代食品产业发展新体系。(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1.研究制定加快冷链物流发展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等配合)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32.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人,依法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市食药监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加大对食品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鉴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市委政法委、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检察院配合)
      34.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市工商局负责)
      35.进一步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市质监局负责)
      九、加强食品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6.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全面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17〕19号)精神,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7.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快各级公安机关装备建设。(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加快推进市、县食品检验室建设,推动区域性检测资源整合,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食品检测机构。(市食药监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升基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0.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的作用。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服务。(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市质监局、市编办牵头,市食药监局配合)
      42.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升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市发改委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43.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发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市科技局负责)
      44.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重点推进以“三小”监管信息系统为基础,推动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市食药监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45.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市农业局负责)
      46.研究编制食品安全年度报告。(市食安委办牵头,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47.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宣传,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加强部门协调,妥善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加大虚假信息查处力度。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市食安委办牵头,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48.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市科协负责)
      49.切实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市教育局负责)
      50.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市工信局负责)
      5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加强投诉举报体系建设,加快建成市、县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52.贯彻落实省食安办等7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17〕5号)要求,建立统一、专业、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食品监管工作纳入综合市场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配备,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3.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进一步健全市、县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机构。(市食药监局牵头,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54.各级政府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形势分析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各县区政府负责)
      55.加大食品安全经费保障力度,保障各级食品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各县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6.继续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示范所和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镇(办)、村(社区)、企业(店)等创建活动。今年全市至少启动5个县(区)的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至少有1个县(区)通过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命名,2个县(区)通过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命名。30%以上的镇村要达到市级食品安全示范镇村创建标准,创建100家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100家市级旅游景区农家乐示范店和10条市级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区。按照《安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县、镇、村“四级联创”活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要求和管理办法,力争实现国家级安全示范县“零”的突破,努力争取有2个县(区)进入省级示范县行列。(市食药监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7.进一步修订《安康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形成奖优罚劣的良好机制。完善季督查、年考核的督查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县区、镇办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市食安委办牵头,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8.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县区政府负责)
      59.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市食安委办、市监察局负责)
      60.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市监察局负责)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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