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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16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5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7〕95 号 公开日期: 2017-08-17 10:17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政办发〔2012〕88 号)从即日起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4 事发单位责任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康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政办函〔2014〕142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县区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安康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如下图所示。 
    (安康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图)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市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领导指挥我市境内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协调驻地军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5)研究和部署我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1.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1.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外事办、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军分区、武警安康支队、武警安康消防支队、西安铁路局安康铁路办事处以及陕西高速白泉分公司、安川分公司、陕西交通建设安康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军分区、武警安康支队、武警安康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公安、军队、武警、消防等有关力量建立现场警戒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其他应急机构、事件单位及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事件动态信息及处置工作情况,按规定上报并传达上级相关指示,向邻近地区通报事件实时信息;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及有关县区政府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必要的气象资料,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监测,提供现场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自动监测站流速、流量等实时监测数据,必要时加密布点监测,并提供水系分布图。 
      (3)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或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军分区、武警安康支队、武警安康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以及陕西交通建设安康分公司、陕西高速白泉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环保局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武警安康支队、武警安康消防支队按照专家研判意见及救援措施,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及周边群众疏散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调动有关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及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 
      市质监局指导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对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置及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地方小水电、水利工程及渔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负责调度电站拦截、控制流量、流速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对畜禽养殖等农业环境污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陕西交通建设安康分公司、陕西高速白泉分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环境突发事件所在区域参与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局牵头,市食药监局及有关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由市卫计局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 
      市食药监局负责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各县区政府配合参加医疗救护及食药管控。 
      (5)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供电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西安铁路局安康办事处以及陕西高速白泉分公司、陕西交通建设安康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建立通讯保障系统,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市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供电和用电,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用电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保障其他所需要的救灾物资以及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及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负责城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供气、供热及公共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调配大型施工机械和操作人员,快速高效投入事件处置; 
      市交通局负责旅游船舶、货运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具设备。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市广电局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 地方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要比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区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级政府向市政府及时提出请求。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县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事发单位责任 
      企业或造成环境突发事件主体单位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要立即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或派遣相关人员赴现场协助处理,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协助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群众进行疏散和撤离;积极开展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区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上报。县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并做好应急工作准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正确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区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市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1)初判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县、区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县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省政府,分别启动I 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4.2.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2.2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
    心理疏导援助。 
      4.2.5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当地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军队、武警、消防等部队,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市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及时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区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市级环保部门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县、区政府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准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公司要畅通突发环境应急通讯渠道。 
      6.4 技术保障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各县区要加快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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